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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內容
標  題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張貼日期
2015-02-04
張貼單位
民政課
內  容

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並應納印花稅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向公所申請同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
2.公所核發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
3.向稅捐機關完稅﹝申報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
4.向地政事務所連件申辦分割、移轉登記。
5.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竣後,應將資料逕送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
6.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後,應即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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