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農業部頒定[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辦理 一.受理地點 : 農機所有人之戶籍地公所(本市由農業課承辦)。 二.應備文件 : 1.農機所有人身分證及印章。(代理申請另檢附 代理人身分證 及 印章) 2.農機來源證明(原出廠證明及統一發票 或 村里長證明) 3.定置型農機使用地點與申請人戶籍地不同時,需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憑以加註「農機使用地點」 相關表單請至本所網站「便民服務」→「申請表單下載」→「農業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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