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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申辦須知內容
標  題

綜合所得稅宣導

張貼日期
2011-11-09
張貼單位
財政課
內  容

一、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每年5月1日起 至5月 31日止,請向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戶籍地所屬國稅稽徵機關申報。如工作地點與戶籍不同一縣市者,也可就近向任一國稅稽徵機關申報。


二、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有如下便捷措施
(一)郵寄申報
(二)為便利繳納稅款,有如下各種繳款方式:
利用現金繳納稅款
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
利用支票繳納稅款
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
(三)為便利退款,有如下二種退稅方式
可以利用存款帳戶退款
由國稅局填發『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辦理退稅


三、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者,如果有扣繳款要求退稅時,必須依規定於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補辦申報,才能享受退稅,否則即不能退稅。如果有應課稅所得,卻不按時申報或不辦理結算者,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要加計利息或處以應補稅款三倍以下之罰緩。


四、申報不實會受到如下處罰
(一)對應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果少報或漏報某些應該課稅所得,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要處罰相當於所漏稅款二倍以下的罰鍰。

(二)如果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如造假帳、假證明、假單據等〉逃稅時,除了照上述規定補稅並處罰外,並移送法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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