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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申辦須知內容
標  題

契稅申報期限

張貼日期
2011-11-09
張貼單位
財政課
內  容

一、稅義務人(取得不動產所有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佔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 30日內完成申報。

二、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完成申報。

三、以不動產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四、如逾申報期限,每逾3日加增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其申報期間之起算,係始日不算入,自次日起算,申報期限截止日為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則應順延計算。申報起算日期規定如下:

(一)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而訂立契約者,以契約之立約日期為申報起
算日。

(二)不動產因佔有而取得所有權者,以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三)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法院發給和解書之日或領得法院核備調解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四)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五)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如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內容記載錯誤,經當事人申請更正者,逾核算應申報契稅期限時,其自送達法院至收到法院更正後權利證書之日之更正期間,應准予扣除。

(六)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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