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41061132A號令修正第四點附件規定辦理。
申辦要項如下:
1.申報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2.受理申請地點:彰化市公所(農業課)。
3.申報條件:依據「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 申請人之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必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認定標準」;故請提供與經營農業事實之相關文件,如:實際農作可耕面積達0.05公頃以上,林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之證明文件、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2萬元以上)等。
4.受理申請範圍為彰化市轄區範圍內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且符合規定之土地。
5.檢附資料: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都市計畫內土地,請另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4).有地上建物者請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相關表單請至本所網站「便民服務」→「申請表單下載」→「農業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