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彰化市路燈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第一條 彰化市公所為加強路燈管理,維護路燈設施,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路燈,係指依本市都市計畫所闢建之道路或為配合市民代表及各里辦公處及市民等之需求,提供公眾通行所需之正常照明,在現有道路及巷道上所裝設之照明器具。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管理機關為本所公用事業課。
第四條 路燈管理維護情形:
一 本市路燈由本所公用事業課負責管理維護,並針對路燈之裝設及維護等實施工程勘測規劃及設計驗收。另有關維護及施工,本所分東、西、南、北四區發包予承包廠商負責維護及施工。
二 路燈故障處理:
(一) 由里長通知廠商維護。
(二) 市民代表或市民申請路燈故障修繕,由本所記錄後通知廠商維修。
(三) 本所巡查發現,派工給予廠商施工。
三 危險桿處理:
(一) 遇有本所路燈桿斷裂有立即危害人車安全之虞者,立即現場勘查核准後,通知承包廠商立即施工,後補派工單。
(二) 遇有工程施工,路燈需配合遷移或拆除者,經本所勘查後派工通知承包廠商施工。
(三) 其他有危害人車安全者,經現場勘查核准後,通知承包廠商施工。
四 路燈一般處理:
(一) 照明設施之玻璃罩,在工廠集中或易遭污染地區者,依實際需要增加清洗次數,保持照度。
(二) 燈具、燈桿、支架、管制機具及零件經常維護檢查,不妨礙人車安全,如有損壞隨時換修。
五 路燈裝設原則:
(一) 建議裝設路燈地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或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之私設通路或本市列管有案之登山步道、產業道路、河濱公園、防汛道路,有適當地點可供立桿,臺電公司可供給電源者,同意裝設。
(二) 非屬道路用地,地(屋)權屬公、私單位或個人所有者,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無償使用同意書後裝設。
(三) 市民對防火巷之照明需求殷切,於徵得屋主同意後在巷口之房屋外牆上裝設。
(四) 依建築技術規則所留設之私設通路,其有門禁管制者,於其管制範圍內不予裝設,管制範圍外同意裝設。
六 路燈設計基準:
(一) 寬八米以上之幹道、計畫道路採用燈桿高度七米半以上,400 瓦水銀燈、400或250瓦鈉光燈、85瓦PL燈照明,桿(燈)距為30公尺以上。
(二) 巷弄及人行道則採用燈桿高度三米半以上或附掛式白鐵架型之200 瓦以上水銀燈或85瓦PL燈照明,桿(燈)距為25公尺以上。
(三) 郊區產業道路採用燈桿高度三米半以上或附掛式白鐵架型之400 瓦水銀燈或85瓦PL燈照明,桿(燈)距為30公尺以上。
(四) 十字、交叉路口及道路轉彎處之桿(燈)距,為顧及視線良好,得不予限制。
(五) 路燈裝設以道路單側為原則。
第五條 路燈維護巡查屬於繁瑣且具危險性工作,本所同仁當本著榮譽心和責任感,儘力做好管理維護工作,維持路燈正常放光,消除治安死角,增進市民夜行之安全。路燈建設悠關夜間人車通行安全,社會治安,並兼顧美化市容景觀。
第六條 成立本所路燈巡查督導小組,定期主動實施巡查夜間路燈是否正常照明,確實掌握全市路燈狀況。
第七條 鼓勵各社團法人、公民營企業及本市市民參與認養路燈電費及部份維護,有關是項自治條例另行訂定。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